问题 | 民事遗产继承纠纷债务大于遗产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民事遗产继承纠纷中,当出现债务大于遗产的情况时,有明确的处理规则,具体如下:
一、限定继承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继承人在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时,是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的。 比如说,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经评估实际价值为50万元,而其债务却有80万元,那么继承人只需用这50万元遗产去偿还相应税款和债务。 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30万元债务部分,继承人无需动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偿还,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权益,避免其因被继承人的债务而承受过重的经济负担。 二、保留必要份额 在遗产分配中,应当为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比如,被继承人有未成年子女或残疾亲属等,他们自身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就需要从遗产中划出一部分,以保障他们日后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在被继承人离世后仍能维持正常生活。 三、清偿顺序 当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清偿债务有特定顺序。 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若法定继承人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剩余的债务就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以此来合理分担债务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遗产价值30万,债务却有50万。小胡作为法定继承人,认为应只用30万遗产偿债,而债权人要求小胡用个人财产偿还剩余20万。且小朱有残疾的妹妹小丽,在遗产分配时未给其保留份额。此外,还有遗嘱继承人小李和受遗赠人小静。 案情分析: 1、依据限定继承原则,小胡只需以所得遗产30万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对于超出部分无需用个人财产偿还,除非其自愿。 2、应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丽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3、清偿债务时,先由小胡用所得遗产清偿,若不足,剩余债务由小李和小静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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