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出现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二顺位继承人(包含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时,遗产的处理有明确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 若被继承人生前订立了有效的遗赠协议,这里的遗赠是指被继承人将自己的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组织等。 例如,某老人可能会将自己的部分财产赠送给一直照顾自己的邻居。 在这种情况下,受遗赠人就可以按照协议的具体内容取得相应的遗产。 另外,若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比如某孤寡老人与某慈善组织签订了这样的协议,慈善组织负责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老人去世后,慈善组织就可以依据协议获得相应遗产。 因为履行了扶养义务的一方,按照协议规定,有权获得对应的遗产。 二、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情况 如果既不存在第一、二顺位继承人,同时也没有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那么遗产通常会归国家所有。 例如,一些无亲无故且未订立相关协议的逝者,其遗产就会收归国家。 但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比如是某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那么其遗产就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总之,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首先要查看是否有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若没有,再根据具体情形确定遗产的最终归属。 案情回顾: 小朱孤身一人,无第一、二顺位继承人。生前与慈善组织签有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组织照顾其生活,死后组织可得其房产。小朱去世后,其远房亲戚小胡称协议无效,要求分得房产,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与慈善组织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慈善组织履行了扶养义务,依协议有权获得相应遗产,小胡非法定继承人,主张分房无依据。 2、在无第一、二顺位继承人情况下,有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应按协议处理遗产,故该房产应归慈善组织所有,小胡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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