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遗嘱房子都给女儿可以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公民有权依照自身意愿,通过遗嘱这种方式来对个人财产进行合理处分。
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能让人们在生前就对自己的财产安排作出明确规划。 1.遗嘱的有效性: 老人对于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拥有无可争议的完全所有权,所以他自然有权决定将房产留给女儿。 不过,要使遗嘱具备法律效力,必须满足特定的形式要件。 例如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必须亲自用笔书写全部内容,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清楚地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而代书遗嘱则更为严格,需要有两个以上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确保整个遗嘱订立过程真实、合法。 2.保障权益: 老人在订立遗嘱时,首先要保证自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同时,遗嘱内容必须是其内心真实想法的体现,不存在受到胁迫、欺骗等情况。 而且,遗嘱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这样才能保障遗嘱的有效性和各方权益。 3.遗嘱变更: 在遗嘱正式生效之前,老人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改变了想法,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新的意愿对遗嘱进行变更或者撤销,这也是法律赋予老人的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老人名下有房产,想将其留给女儿。但订立遗嘱时,小朱先自书一份,未注明日期;后又请他人代书一份,只有一名见证人在场。小朱后来又想变更遗嘱,却在变更过程中被子女怀疑其行为能力,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自书遗嘱因未注明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可能无效。代书遗嘱只有一名见证人,不满足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也可能无效。 2、在变更遗嘱时,若小朱被怀疑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进行相关鉴定,若确实无行为能力,则变更行为无效。 3、整个遗嘱订立及变更过程,均需保证内容是小朱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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