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去世了第一继承人是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去世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这种合法婚姻需经过法定程序登记,受到法律保护。 当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作为配偶,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例如,一对夫妻依法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不幸离世,另一方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子女:涵盖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中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出生时父母没有合法婚姻关系,但同样享有继承权;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形成收养关系的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生父母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是通过合法收养关系成为子女父母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是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 在遗产分配方面,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 但对于生活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配偶小李、与前妻所生子女小胡、收养的子女小丽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静,还有其生父母都主张自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且在遗产分配份额上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小朱的配偶,其婚姻经过法定登记,依法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2、小胡作为婚生子女、小丽作为养子女、小静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小朱的生父母同样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3、在遗产分配上,一般应均等分配。但若其中有生活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应予以照顾;对小朱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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