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哪个优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优先于口头遗嘱的。
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其中的缘由: 一、法律规定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遗嘱人确实有立口头遗嘱的权利。 不过,这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 只有在危急情况下,而且,在立口头遗嘱时,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当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有能力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形式重新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自动失效。 而公证遗嘱则不同,它是由遗嘱人经过专门的公证机构,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规范来办理的遗嘱,从形式上就更为严谨规范。 二、效力比较层面 在实际情况中,当存在多份遗嘱,且这些遗嘱的内容相互抵触时,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 这是因为公证遗嘱经过了公证机构全面、细致的审查和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都得到了更有力的保障,能最大程度地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三、特殊情况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若在公证遗嘱之后,遗嘱人又重新办理了新的公证遗嘱,那么就以后一份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 所以,从确保遗嘱效力的角度出发,公证遗嘱是一种比较可靠的选择。 案情回顾: 小朱在突发重病时立下口头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有小胡和小丽在场见证。病愈后,小朱又前往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小静。小朱去世后,小李和小静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焦点在于口头遗嘱与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 案情分析: 1、小朱立口头遗嘱时虽有见证人,但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应自动失效。因为按法律规定,危急情况解除且遗嘱人有能力另立遗嘱时,口头遗嘱失效。 2、小朱后续办理的公证遗嘱,经公证机构严格审查,真实性和合法性有保障,在与口头遗嘱内容抵触时,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所以房产应归小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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