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需要哪些程序才能立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遗嘱是一项关乎个人财产分配等重要事项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及相应程序:
1.自书遗嘱: 这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形式。 遗嘱人需用自己的笔迹完整地书写遗嘱内容,确保内容清晰、明确,没有歧义,能准确反映其真实意愿。 书写完毕后,要在遗嘱结尾处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2.代书遗嘱: 需要有两个以上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书写完成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的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例如,若遗嘱人因身体原因无法自行书写,就可采用这种方式。 3.打印遗嘱: 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保证遗嘱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录音录像遗嘱: 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清楚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具体的年、月、日,使遗嘱的有效性得以确认。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如突发重大疾病、面临生命危险等,可立口头遗嘱,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则无效。 6.公证遗嘱: 需由遗嘱人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经公证后的遗嘱,其效力相对较高。 案情回顾: 小朱欲立遗嘱分配财产,起初想自书遗嘱但字迹潦草,内容模糊。后因身体不适考虑代书遗嘱,可找的代书人之一小李与遗产分配有利害关系。接着想用打印遗嘱,却疏忽了每页签名。还曾在危急时立口头遗嘱,后病情好转未重新立书面遗嘱,还想办理公证遗嘱,引发诸多争议。 案情分析: 1、自书遗嘱字迹潦草、内容模糊,无法准确反映真实意愿,不符合自书遗嘱要求。 2、代书人小李与遗嘱内容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代书遗嘱需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的规定。 3、打印遗嘱未在每页签名,影响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4、危急情况消除后未重新立书面遗嘱,此前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需前往公证机构办理,未完成则不具备公证遗嘱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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