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继承遗产赠予给他人可以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放弃继承遗产并将应继承份额赠予他人这一情况,具体介绍如下:
一、放弃继承的时间要求 放弃继承需在遗产处理前进行。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遗产分配的有序性和稳定性。 在这个阶段,继承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例如,通过书写正式的放弃继承声明书,并签字确认。 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放弃表示,那么法律上就视为其接受继承。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遗产分配因继承人的不确定态度而陷入混乱。 二、赠予的性质及相关手续 放弃继承后将份额赠予他人,本质上是对自己财产性权益的处分。 当赠予的是不动产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至关重要。 比如赠予房产,只有办理了过户登记,受赠人才能真正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若未及时办理,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影响赠予的效力,比如后续可能出现其他继承人对该份额的争议等。 三、赠予的撤销条件 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一般可以撤销赠予。 但也有例外情况,经过公证的赠予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是不能撤销的。 这是为了维护公证的权威性以及保障公益事业的顺利开展。 总之,放弃继承并赠予他人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是可行的。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有房产等遗产,其继承人小李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并将应继承份额赠予小胡。但在办理房产过户前,小李反悔欲撤销赠予,小胡不同意,双方就赠予能否撤销及房产归属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放弃继承符合时间要求,其书面声明有效,视为放弃继承。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表示,符合法律确保遗产分配有序稳定的规定。 2、赠予房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未办理时,一般赠与人可撤销赠予,但此赠予非经公证或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予,小李此时撤销赠予在权利转移前符合规定。 3、因未办理过户,小胡未真正获得房产所有权,在小李撤销赠予后,该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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