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和手写遗嘱哪个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公证遗嘱和手写遗嘱(自书遗嘱)的效力问题,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一、民法典施行前的情况 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是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 这意味着,倘若存在多份遗嘱,其中有经过公证的遗嘱,那么一般情况下,会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公证遗嘱经过了公证机构的严格审查和证明,其形式和内容的规范性、真实性相对更有保障。 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的内容、订立过程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要求。 所以在当时,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二、民法典施行后的情况 民法典施行后,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当出现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一改变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随着时间的推移,遗嘱人的想法可能会发生变化,最后的遗嘱往往更能反映其真实的意愿。 所以,若遗嘱均是在民法典施行后订立的,手写遗嘱和公证遗嘱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关键在于哪份遗嘱是最后订立的。 三、跨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情况 若部分遗嘱是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且存在公证遗嘱,施行前仍以公证遗嘱为准,但施行后订立的遗嘱效力可能会改变之前公证遗嘱的效力。 这是因为民法典施行后遵循新的规则。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分别立下公证遗嘱和手写遗嘱,公证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手写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后,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引发继承人小李和小胡对于哪份遗嘱有效的争议。 案情分析: 1、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因其经公证机构严格审查,形式和内容规范性、真实性更有保障。所以按当时规定,小朱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2、民法典施行后,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小朱的手写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后订立,更能反映其真实意愿,此时手写遗嘱效力优先于之前的公证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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