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危急情况是前提 遗嘱人必须处于危急状况下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比如,在生命垂危时,可能因身体极度虚弱,已无力拿起笔书写遗嘱;或者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像地震时被埋压,随时有生命危险,无法通过常规方式订立遗嘱;又或者遭遇意外事故,如严重车祸后处于昏迷前的短暂清醒时刻等,这些情况下无法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时,口头遗嘱才可能有效。 而且,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二、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的选择很重要。 他们应当是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等可能因遗产分配而获得利益的人。 同时,见证人还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理解和辨认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三、遗嘱内容要明确 遗嘱人在表达对遗产的处分意愿时,要清晰、明确。 要清楚说明遗产的范围,比如具体有哪些房产、存款等。 对于各继承人的份额,也要明确界定,避免产生歧义。 四、见证程序须合法 见证人应在遗嘱人作出口头遗嘱后,当场见证并确认遗嘱内容。 危急情况结束后,若能通过其他方式订立遗嘱,应及时转换形式,以保障遗嘱的效力和稳定性。 案情回顾: 小朱在遭遇严重车祸后处于昏迷前的短暂清醒时刻,口头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分配给小李和小胡。当时只有小李在场,没有其他见证人。后来小朱病情稳定,能够书写遗嘱,但未重新订立。小李主张按口头遗嘱执行,小胡则认为口头遗嘱无效。 案情分析: 1、虽然小朱立口头遗嘱时处于危急情况,但危急情况解除后,其能够用书面形式立遗嘱却未重新订立,根据规定,之前的口头遗嘱应无效。 2、小朱立口头遗嘱时仅有小李在场,未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且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所以该口头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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