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权的顺位及分配比例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继承权顺位及分配比例有着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继承权顺位 1.第一顺位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这里所说的子女范畴较为广泛,其中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下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他们虽出生在非婚姻关系中,但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被收养的子女,与养父母形成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 而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位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兄弟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承规则 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此时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三、分配比例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不过,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比如身患重病且无收入来源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例如长期陪伴照顾被继承人的,可以适当多分。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配偶小李、养子女小胡,还有兄弟姐妹小静。在遗产分配时,小静认为自己也应参与分配,与小李、小胡产生争议,且小胡主张自己长期照顾小朱应多分遗产。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配偶、养子女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所以小静此时不能参与分配。 2、小胡长期照顾小朱,属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按照规定可以适当多分遗产,在分配小朱遗产时应考虑这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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