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如何处理变动财产继承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遗嘱处理变动财产继承的问题,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一、重新订立遗嘱 当财产状况出现变动时,遗嘱人可选择重新订立遗嘱来明确新的财产分配方案。 比如,原本遗嘱中计划将一套房产留给长子,后来因某些原因又购置了新房产,此时就可重新订立遗嘱对房产分配重新规划。 新遗嘱订立后,若其内容与之前遗嘱冲突,便以新遗嘱为准。 需要强调的是,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像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不能打印或由他人代写,写完后需亲笔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这样才能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二、订立遗嘱补充条款 遗嘱人还可通过订立补充条款的方式,对原遗嘱中涉及财产变动的部分进行修改和补充。 例如,原遗嘱中对某笔存款的分配安排,因存款金额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就可以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要明确表明是对原遗嘱的补充,它与原遗嘱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公证遗嘱的特殊情况 若之前订立的是公证遗嘱,由于公证遗嘱的特殊性和严肃性,要进行变更就需通过公证的方式重新订立或进行变更公证。 比如之前公证遗嘱把某企业股份留给次子,后来想更改分配对象,那就得再次通过公证程序操作,以此确保遗嘱的效力。 总之,遗嘱人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进行调整,实现对变动财产继承的合理安排。 案情回顾: 小朱早年立遗嘱将一套房产留给长子小胡,后又购置新房产,便重新订立遗嘱规划房产分配。小朱去世后,次子小李认为新遗嘱非小朱亲自书写,应按原遗嘱执行,引发争议。此外,小朱原遗嘱对一笔存款有分配安排,后存款金额变化,其订立补充条款,小静认为补充条款无效。 案情分析: 1、关于新遗嘱效力问题,新遗嘱若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由小朱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即便内容与原遗嘱冲突,也应以新遗嘱为准。小李的主张缺乏依据。 2、对于补充条款,只要明确表明是对原遗嘱的补充,就与原遗嘱有同等法律效力,小静认为无效的观点不成立。 3、若涉及公证遗嘱变更,需按规定通过公证方式重新订立或变更公证,以确保遗嘱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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