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全部财产由谁继承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遗嘱指定全部财产由谁继承,有一些关键要点需要了解:
一、遗嘱自由原则 在我国,公民在处理个人财产时遵循遗嘱自由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能够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 一方面,公民有权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来继承自己的财产,比如可以指定某个子女单独继承全部财产;另一方面,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像捐赠给慈善机构等。 二、法定继承人范围 法定继承人有着明确的范围界定。 其中包括配偶,他们在婚姻关系中相互享有继承权;子女,不论婚生还是非婚生等,都在法定继承人之列;父母同样是法定继承人;此外,还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三、遗嘱形式及效力 遗嘱存在多种形式,常见的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等。 每种遗嘱形式要生效都需满足相应法定条件。 例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然后签名,并清楚地注明年、月、日,这样才能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四、特殊情况 遗嘱在订立时还需考虑特殊情况。 即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为了保障这部分特殊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案情回顾: 小朱立下自书遗嘱,指定全部财产由小李继承,却未给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小胡保留份额。小胡认为遗嘱应保留自己份额,小李则称应按遗嘱执行,双方就遗嘱的有效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遗嘱自由原则,小朱有权通过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小李继承,但要受特殊情况限制。 2、法定继承人范围虽明确,但小朱遗嘱未考虑小胡特殊情况。 3、小朱的自书遗嘱虽形式上可能符合法定条件,但因未给特殊继承人保留份额,此部分内容可能无效。 4、应保障小胡必要遗产份额,在剩余财产基础上再按遗嘱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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