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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公产房是否可以分割
分类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解答
律师解析:
在离婚案件中涉诉房产为公有住房的,如果此房产确实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且已经完成购买,那么夫妻双方便有权进行分割;
若涉及的房产尚未完成购买手续,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并无法进行分割,然而,夫妻双方仍有权提出就公有住房的租赁权益问题进行阐述和表达。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前提下,夫妻双方才能同时拥有共享公有住房的租赁权益: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且在婚后长达五年的时间内保持了婚姻关系;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房产,当离婚发生时,双方均已成为各自所在单位的正式员工;
3.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方式投资建设取得了公有住房的租赁权,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以偿还贷款;
4.婚后一方或者双方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了公有住房的租赁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在婚后因为该租赁房屋被拆毁而重新获得了新的租赁权益;
6.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联合投资建设或共同购买的共有房产;
7.一方将其在本单位承租的房产退还本单位或者交给对方单位之后,对方单位再给予相应的房屋调换;
8.在双方共同租房期间,如果有一方已在本单位享受了自有住房待遇,而另一方仍然在租赁公有住房,倘若婚后双方能够实现房屋调换,则双方都将有权享有租赁新房屋的权益;
9.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都有权享有租赁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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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4: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