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经济适用房能过户给对方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之后,经济适用房的归属安置问题显然是可以进行调整与变更的。
假如涉案的经济适用房在结婚前由某一方以个人名义申请,但在婚后则以夫妇双方所拥有的共有财产进行购买,那么这个经济适用房便会被视为夫妇二人的共同资产。 在这样的情况下,当婚姻破裂时,夫妻双方可通过协议达成共识,将该房产直接过户至其他一方名下,这是合乎法律程序以及公正合理原则的。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为了确保公平性并遵守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时间需满足五年以上的条件要求,在此前提之下,才能够进行房产的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二)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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