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冷静期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是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冷静期这个特定的时间段里,有着明确的规定。
任何一方都拥有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力。 这一规定的初衷,是给予离婚双方足够的时间来让情绪冷静下来,仔细思考离婚这件大事,从而避免因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离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条例,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天起,往后的三十天内,倘若任何一方改变了离婚的想法,不愿意再离婚了,那么他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并且,前面所提到的规定期限届满之后,还有紧接着的三十天时间,在这三十天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如果在这期间双方没有去申请,那么就视为自动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总之,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切实享有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这为离婚过程增添了一份理性和慎重。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机关受理后进入离婚冷静期。在30天冷静期内,小朱反悔不想离婚,欲撤回申请,小李却坚持要离,双方就是否撤回申请产生争议。且期限届满后接下来30天内,小李认为小朱不配合领离婚证应视为同意离婚,小朱则不认可。 案情分析: 1、依据规定,在离婚冷静期30天内,任何一方有权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小朱反悔想撤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权利应得到保障。 2、对于期限届满后30天内,双方需亲自领取离婚证,若未申请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小朱不配合领离婚证的情况下,不能简单视为其同意离婚,应按规定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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