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局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民政局办理离婚这件事,有着明确的条件哦。
首先呢,夫妻二人得是自愿想要离婚的,并且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的分配以及债务的处理等各个方面,都能达成一致意见。 然后呢,双方必须一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去提交离婚登记申请,申请的时候要带上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这些证件。 2.这里有个离婚冷静期,得经过30天呢。 在这30天里呀,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之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 等冷静期结束后的30天内,双方还得亲自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要是这期间没去申请,那就相当于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啦。 3.要是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在财产、子女等方面存在纠纷,没办法达成一致意见,那这种情况就不能通过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方式啦,得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离婚哦。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决定离婚,他们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小朱认为财产分配不公,不同意按之前协商的方案进行。而小李觉得之前的协商已经很合理,双方在财产分配上产生争议,导致离婚登记申请无法顺利提交。 案情分析: 1、按照民政局离婚的规定,夫妻需自愿且在财产、子女等方面达成一致才能办理离婚登记。小朱和小李在财产分配上存在争议,不符合办理条件。 2、他们这种情况不能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若仍要离婚,其中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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