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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当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的不当行为时,消费者完全有权力向对方提出索赔,包括经济补偿或者解除合同的申请,并且要求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所有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可以主张获得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在商品房销售商与购买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如果卖方再次以同样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了第三方,由于这种行为使得合同约定的住宅销售目的无法实现,买方无法实际取得所购买的房屋,那么买方就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解除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关利息,并要求损害赔偿,同时,买方还有权对卖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提出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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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6:4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