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已预售房合同备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是实质上由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共同商定达成的一种书面协定。依据此合约,预售方承诺在双方约定的特定时间段内,将已经建设完成的商品房所有权无条件地转让给预购方;作为回报,预购方须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同时也需依照预定的日期领取商品房。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方有义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其所签订的预售合同提交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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