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洛阳购房定金退回在哪里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身为消费者的您在合法权益范围内,有绝对的权利向销售部明确表达您的需要,直接请求销售部门将已经收到的预付款项,即所谓的“定金”,全面且如数地归还给您。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明白,定金是在签署或者实际执行合同过程中,为了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其中一方会提前向另一方支付一笔固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者其他等价物,这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定金”。在这个过程中,支付定金的那一方我们可以称之为“定金交付人”,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则被尊称为“定金接收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自由协商,共同决定由哪一方将定金交付给另一方,以此来作为他们之间债权的担保措施。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能够严格遵守之前的约定,完全履行自己的债务责任,那么这部分定金就应该被视为抵扣货款,或者是被强制性地收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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