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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宁波交房自己可以延期多少天收房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业主接收物业的时间可适度延长至不超过三个月;若买方在向卖方发出催促通知之后的合理期限(即三个月)内仍未收到交房通知书,除非双方当事人另外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否则买方有权选择解除该项房地产交易合同。然而,在通常情况下,物业交付应当依照约定的日期进行,不得出现任何延迟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如果卖方未能按照约定及时交付房屋,或者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作出了其他约定。此外,法律并未对此类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也未设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在未经对方当事人催告的前提下,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当被视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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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9 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