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协议能收定金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款,“定金”被定义为用于确保合同签署及合同履行的一项保证措施。就以订立合作为目的所设立的定金而言,无论购房合同最终是否得以顺利签署,开发商都有义务返还已收取的款项或者将定金金额视为房款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当定金的设定目的在于合同履行时,购房合同便构成了买卖合同这一主合同,而担保合同则属于从合同范畴。无论是在合同签署之前还是在签署过程中支付定金,只要主合同未能成立,从合同也无法生效。按照相关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仅能在获得房屋销售许可证之后,才有权向购房者收取定金,且定金具有同等效力。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因为自身原因未能履行购房合同,那么定金将不予退还;但若是由于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开发商需要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