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购房资格怎么把定金退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未取得购买房产资格的前提下交付定金,这部分款项是无法退还的。若出售方以试购、预定以及购买意向书等各种方式接受买方所支付的定金,将其作为建立房屋销售合同的保障措施,倘若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最终未能顺利签订房屋销售合同,那就应依照相关法规对定金进行妥善处置。然而,如果未能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的责任并非源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导致的,那么卖方应该无条件地将定金退还给买方。针对因市场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使买方丧失购房资格甚至购买能力的情况,购买方可依法主张解除购房协议并要求收回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为楼市调控致使购房人失去购房资格或者购买能力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拿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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