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权起纠纷怎么起诉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第一百二十条关于起诉的规定阐述了若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应提交相应的起诉状至法院,并且应该根据相关被告的数量按比例提交副本。在无法详细书写起诉状的情况下,可以以口述的方式申诉,并让法庭做记录并传达给被告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起诉状内容的要求明确指出,起诉状必须详细记载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首先是原告的姓名、性别、年纪、种族、职业、所在单位、居住地址以及联系方式;接下来注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所在地和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位和联系方式;然后是被诉者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居住地等信息;再者为诉讼请求及支持该请求的事实依据以及理由;最后提及所需的证据及其来源,以及协助证明案件的证人的姓名及居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优先调解原则明确表明,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民事纠纷适合进行调解,法院有权优先考虑调解解决争端,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 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与受理告示明,人民法院应有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合法的起诉权。对于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请求,法院必须依法受理。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七日之内立案,并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然而,如若不符合起诉条件,也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书,宣布不予受理,并同时告知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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