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联交易评断标准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经营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关联交易的认定基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实体在资本运作、生产运营、货物采购及销售等诸多领域内是否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掌控机制; 其次,这些企业无论直接还是间接都可能受到第三方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支配; 最后,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那些在经济利益层面存在密切关联的企业亦属于关联企业之列。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联企业是指那些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一种直接或间接掌控关系或重要影响关系的合法组织。 同时,相互间有紧密联系的各个企业也可以视为彼此的关联企业。 在法律规定中,这类企业通常可以被理解为由控制性母公司和从属子公司共同组成,而综合来看,这种以控制型母公司和从属子公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体系实质上构成了一个完整且有序的管理结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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