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清算得以成立需要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被清算对象应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不能清偿”并非指主观上不愿支付或无法支付,而是指由于缺乏足够的财产作为保障,导致无法履行已到期的偿付义务,这种情形又称为"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其次,被清算对象应处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态,作为衡量其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资不抵债”意指债务超出了实际拥有的资产总价值,在资产与债务之间的关系中,只考量实有的资产情况,排除了可能影响偿还能力的其他因素如信誉度和实际能力等,在计算过程中,不论债务是否已到期,都将计入总额之中。 只有当以上两项条件得到充分满足后,才有可能对相关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并进行裁定。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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