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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是什么?
分类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解答
律师解析:
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一)和解整顿程序的终结;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三)债权人同意废止;
(四)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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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16: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