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章程什么事项属于不可随意更改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变更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司法》有些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另行约定,
否则相关规定无效。 如《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属于强行性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等职权属于股东会职权;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履行上述职权,则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关规定无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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