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供场所和开设赌场同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向他人提供场地以供开设赌博场所的行径,往往会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被告人之一。
尽管如此,此类行为人并不必然要与开设赌场的首脑同罪。 具体来看,对开设赌场罪的定罪和量刑,主要取决于情节的严重性,其中包括了赌场的大小、参与的人数、获利资金额等客观要素。 若仅限于提供场地,这类罪犯的犯罪责任相较于直接负责开设赌场的组织者或经营者,或许略显轻微。 然而,假如提供场地的当事人在实施赌场设立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主要作用,如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分享利润等行为,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被判定与主犯承担同样的刑事责任。 换言之,判别是否应与主犯同罪,需结合多元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包括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处的角色、担当的职责、参与的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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