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要受理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来说,对于已经超出了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司法机关通常会拒绝予以处理。
所谓的追诉时效,主要是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用来衡量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有效期限。 在此期限之内,司法机关具备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合法权限; 然而,如果期限超过,就不能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们可以了解到:刑罚的执行需要符合以下各项时间要求: 第一,如果犯罪所引起的罪行内容对应的最高法定刑期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在经过五年之后,将不再进行追诉; 第二,如果犯罪所引起的罪行内容对应的最高法定刑期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那么在经过十年之后,将不再进行追诉; 第三,如果犯罪所引起的罪行内容对应的最高法定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在经过十五年之后,将不再进行追诉; 第四,如果犯罪所引起的罪行内容对应的最高法定刑期为无期徒刑或死刑,那么在经过二十年之后,将不再进行追诉。 但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的,则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然而,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开始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的情况下,犯罪分子若选择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外,如果被害者在追诉期限内进行了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调查但却没有进行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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