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对开设赌场罪共犯性质的判定上,往往需要结合多个方面的元素进行全面考虑。
典型而言,倘若行为者在明确知道他人正在实施开设赌场的非法活动之时,仍然为其实施行为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提供资金资源、场所设施、技术支援以及招徕赌博爱好者等,便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该案的共犯之一。 在司法实践环节,判断共犯身份的关键在于推断他们是否具备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与行动上的配合协作。 其中,所谓共同犯罪意图,即是清楚明白自身的行为将会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且抱持着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恶劣结果发生的心态; 而共同犯罪行为,则是指所有共犯人都朝着相同的犯罪目的进行活动,他们之间的行为相互关联、互相配合,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连贯的犯罪活动整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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