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倾吞客户资金而未记入账簿的行为的犯罪构成如下所示: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此类行为主要是严重侵犯了我国对于存款和贷款所制定的一整套严格的管理体系;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吸收客户资金却未按照规定程序计入相应的账户内的手法,将这些资金用于非合法的拆解借贷和发放贷款等活动,进而给社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再次,从犯罪主体方面而言,这种犯罪主要涉及到特殊性质的违法者,即身为银行或其他各类金融机构的员工,他们或是将此种罪行作为职务便利进行此类活动,或是在组织内部进行大规模的此类活动,使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成为该罪名中的实施主体; 最后,在犯罪主观方面,大多情况下都是行为人出于恶意,他们企图利用这样的手段获取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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