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对要案线索初查后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重要案件的线索展开初步调查后,应当依据具体情形分别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种方式:
(一)若发现存在确凿的犯罪事实,或是已有实际证据显示存在重大的犯罪嫌疑,应当立即启动立案程序,进入深入的刑事侦查工作; (二)倘若并无明确的犯罪事实,或是犯罪行为情节微不足道,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则不应启动刑事立案程序,然而为了便于处理,可以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其他相关机构; (三)若出现误告现象,且由于该错误指控对被控告者或举报人产生了不良影响,那么应立刻向相关部门澄清事实真相; (四)对于那些恶意诬告他人的,应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调查结束之后,所处理的结果及细节须在十日内按照备案范围上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方式不当,必须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依法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对要案线索进行初查后,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应当立案侦查; (二)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必要时可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属于错告,如果对被控告、检举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向有关部门澄清事实; (四)属诬告陷害的,应依法追究或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初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在十日内按备案的范围报上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认为处理不当,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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