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危险驾驶罪不起诉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东莞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权在于地方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裁量。在通常情况下,若犯罪情节较轻且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或者嫌疑犯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时,检察机关有权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然而,这一决定的具体标准仍须遵循当地的司法惯例和实际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所谓“不予起诉”并非代表被告人无罪释放,而仅仅表明其行为未达到需要通过公诉程序追究责任的严重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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