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了两个层面,分别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以及社会道德风气。
2、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主要表现为向公众提供赌博场所及相关设备设施,提供赌博所需的资金来源,以及设立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等行为的总和,通常被我们称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 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通过网络开设赌博网站,并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人,接受他人投注的网络赌博行为也应纳入本罪的范畴。 3、在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4、在主观方面,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实施相应的行为,并且其行为的动机往往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非仅仅为了寻求休闲娱乐。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这只是其中一种常见的情形而已。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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