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哈尔滨寻衅滋事罪标准最新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涉及寻衅滋事行为,倘若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干扰与破坏,且有以下特定情况之一者,即应当被认定为刑事案件并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无端地击打他人导致他人人身遭受伤害,或者是持有武器进行无理殴打,甚至情节更加恶劣的; 其次,追逐、围堵、谩骂他人,以至于对他人的正常工作、生产以及生活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影响,或者造成了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极其恶劣的后果; 再次,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两千元以上,并且这种行为已经发生过三次以上,或者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后,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紊乱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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