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立案证明的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立案要求满足以下两项基本条件:
首先,必须认定犯罪事实的存在,也就是既有实际发生的犯罪行为,亦或是涉嫌犯罪之人。犯罪事实不仅仅是指被客观、准确的证据所认证的针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的违法行径,具体还涵盖了犯罪的筹备阶段、实际执行环节、未能完成的情形以及相应的中止与既遂结果。 然而,这并不代表必需百分百确凿地证实犯罪行为,同样也禁止相关办案人员仅凭借推断、猜测得出结论。在此定义下的“犯罪事实”,实际上是表示犯罪事件已经真实发生,即是说犯罪的客体要素及客观要素均已具备。 至于犯罪主体及其主观方面的具体查明情况,并非立案的必要前提,反倒是在立案之后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的工作内容。因此,立案阶段所需的证据并无须满足充分性标准,也不强制要求必须完成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工作,更加不必追求把全案事实和情节能悉数查清楚。 其次,立案追求的目标对象——引发刑事责任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特征。唯有当这套犯罪事实确实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之时,才能进行立案处理。 最后,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等提供的材料,在经过严格审查后若符合立案条件,那么当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便会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法律依据:
《是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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