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啊能构成网上组织卖淫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本罪所触犯的客体乃是社会风气与治安管理秩序。众所周知,卖淫乃是一种沉疴痼疾且令人作呕的社会丑行。
然而,组织他人卖淫活动,却是引发卖淫嫖娼现象滋生、存在乃至不断扩散的主要根源所在。此类行为严重腐蚀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稳定。本罪所针对的犯罪对象为普遍意义上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多为女性,但是男性同样能够成为本罪的打击对象。 (二)在客观方面,本罪体现为组织、指挥众多人实施卖淫行为的行为特征。依国际通行法律术语界定,所谓“组织”,是指借助招募、雇佣、强制、引诱、收容等各种手法,有策略地、系统性地迫使他人从事出卖肉体的营业活动。具体表现形式通常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通过建立卖淫场所或者变相的卖淫渠道来从事这种非法生意。例如,打着开设旅馆、娱乐场馆的幌子,实际却是以这些地方作为妓院的据点。 其次,尽管未设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是通过控制从事卖淫活动的人群,有组织有纪律地开展此类活动。例如,某些宾馆、饭店的管理者组织服务员到店外提供卖淫服务。 值得强调的是,所涉及的“多人”并非泛指任何数量,而是必须达到三人及以上规模。一般而言,这些被涉及的人基本都是女性,当然有时候也会包括男性。 (三)在法律维度上,本罪的主体应该理解为一般的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构成该罪。可是,单位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不能构成此罪的主体。不过,假如是旅馆业、餐饮业、文化产业以及娱乐产业的从业人员或者经营管理层的相关人员,利用自身工作环境和条件,有意识地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方式进行惩处,也就是追究这些组织者的法律责任。因此,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既可以是个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多人共同实施。 (四)在法律视角下,本罪应该视为是一种故意犯罪,罪犯的主观动机一般在于获取经济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将追求利润的动机定义为主观要件,所以无论责任人采取何种动机,只要他或她主观上对于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明确认识,就可以判定他们构成了这一罪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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