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后抓嫖认定的证据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惩处卖淫及嫖娼的案件过程中,若仅仅依赖于卖淫、嫖娼行为者的供词,而没有得到其他相关证据的支持,那么就无法对该卖淫、嫖娼行为进行明确判断。
然而,要确定是否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仅仅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远远不够。 警方在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中,除此之外还应当收集和运用以下关键证据: 首先是当值警察当场目击的证言; 其次是涉及现场的各类实体证据或者文书证据; 再者就是能直接证明卖淫嫖娼的视觉、音频类资料;还有,可以通过询问他人或者搜索与当事人相关的实物证据来证实相关事实。 如果犯罪嫌疑人坚决否认自己曾参与过卖淫嫖娼活动,但是警方已经获取到了充足的、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一切,那么也同样可以判定其确实存在犯案行为。 当然,鉴于法律并不会追究那些仅属于道德意义上的婚外性行为以及婚前性行为,所以除非警方拥有无可争议的证据表明当事人之间的这种行为并非建立在真挚的情感基础之上,而是完全出于金钱和肉体的利益交换,才可以进一步断定其构成了卖淫、嫖娼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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