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查起诉有什么程序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阶段,为了正确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具有诉讼意义的活动。
审查起诉的程序包括: 一、审阅案卷材料。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侦查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三、听取被害人意见; 四、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五、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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