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哪级法院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构作出了明文规定。
当权利确定之前,即在交付执行之前,暂予监外执行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进行最终决策; 而在权利交付执行之后,则由监狱或看守所呈交书面建议,并向上级监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批准。 总的来说,不同阶段的暂予监外执行,其决定权力归属是有所差异的,这主要是为了保障程序正义与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