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枉法裁判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主体上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的不同。 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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