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有几种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所为目的之认定问题,一般存在如下几类情形:首先,行为人在初始阶段即未体现出应允诺言的诚意及执行相关义务的能力;
其次,行为人在取得被骗取财物之后毫无节制地进行挥霍浪费,导致难以向受害者归还; 再者,行为人将骗取而来的财物擅自用于诸如赌博之类的违法活动之中; 另外,行为人可能采取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手段,意图躲避对财物的偿还责任与义务; 最后,行为人还可能通过隐匿、销毁财务账目,甚至制造虚假破产或倒闭现象,以逃避对财物的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从行为人的各类行为表现出发,全面分析并判断其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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