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案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判定,通常情况下需要全面地分析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第一,通过非法手段制作或获取伪造的信用卡,又或是利用虚假身份证明申请并获得了信用卡;
第二,在未经授权的前提下使用已经过期、被取消或是注销的信用卡; 第三,未经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 最后,持卡人以无法偿还债务为首要目的,长期拖欠还款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且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欠款的行为,即所谓的“恶意透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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