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简称冒用信用卡诈骗罪,系指故意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违背信用卡管理规章制度,利用冒充他人信用卡的方式展开诈骗活动,致使诈骗金额达到了犯罪起点定额度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
对于该罪名的判定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在主观层面必须具有明确的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意图; 其次,从客观行为上来讲,其必须实际实施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持卡人许可或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等情况; 最后,诈骗金额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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