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罪已归还款项的认定有何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在合同诈骗罪中所涉及到的关于赃款已经偿还这一环节,在我国相关法规的处理过程中显得颇为复杂。
通常情况下,倘若涉案犯人在案件审理前能够积极主动地偿还全部或大部分赃款,此举可能对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正面影响。 这是由于,主动偿还欠款往往被视为涉案犯人具有一定程度的悔过之意,因此在量刑阶段,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减轻处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此,偿还赃款并不能完全抵消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因为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主要是依据其在签署和执行合同时的欺诈行为以及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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