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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鉴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标准是怎样的
分类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触犯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犯罪行为。
对于该类犯罪行为,我们可以依据其表现形式和情节来进行鉴定。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行为人使用已经过期、失效或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
3.行为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4.行为人在透支信用卡时,存在恶意占有的主观故意,即持卡人在透支时,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仍然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其中,“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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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2: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