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多久检察院发逮捕证明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说,当公安部门针对被拘留者决定是否进行逮捕时,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天之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特殊状况下,提交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可延长一到四天。 针对那些流窜或多次犯罪并形成团伙的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和批准的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天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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