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严重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实施特定居所监控措施在刑罚措施上属于较为严苛的一类。
它意味着犯罪嫌犯或被告人们的人身自由遭受了一定程度的遏制,然而相较于拘留以及拘捕来说,其程度则偏为轻微。 特定居所监控措施往往适用于一些特殊状况,例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无法提供稳定住所等多种场景。 然而,倘若这种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当或者不公允的因素,有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利益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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