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起止时间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拘留方面,起始时间通常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做出决定那一瞬间予以确定。
而终止时间则常为公安机关经过对涉事人员的深入了解与考量之后,若认定其有必要接受逮捕审判,便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进行审查批准的期限,通常情况下该期限设定在拘留行为发生后的三天之内; 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个申请的期限经过审批后可予以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审查批准期限甚至可以延长到三十天之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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