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由谁批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在通常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决定。
若在公安机关工作中,遇到现行犯或是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时,根据以下任何情形之一者,可对其先行实施拘留措施:在犯罪行为的预备阶段或现行过程中,或者是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在被侦查机关察觉到之前这段时间内; 被害人和与案件有关的在场证人通过直接目击或是指认而确认犯罪嫌疑人嫌疑的; 在涉案人员身边或是居住地发现有犯罪证据存在的;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中的; 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 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